生而不养是否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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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回顾
张某(男)与王某(女)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,于2016年12月1日生育一女小张。张某于2019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身亡。
王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的奶奶老张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,经该区人民法院判决,孩子小张由其母亲王某抚养。
之后王某对女儿从未关心、抚养过,现小张一直随奶奶老张生活。奶奶无可奈何,为了孙女的健康成长,更加便利于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,奶奶老张愿承担起孙女小张的监护、抚养权。
遂起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王某对孩子小张的监护人资格,依法判令奶奶老张由其监护、抚养教育。
群益普法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二)兄、姐;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同时,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,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、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情形时,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,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,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。
本案中,孩子小张在父亲张某死亡后,其母亲王某经法院确定为小张的监护人,王某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,对孩子尽到抚养、教育等责任。
但王某常年离家外出,不知去向,奶奶老张住所地社区居委会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办、小张所在学校均证明王某未尽到对孩子小张的抚养、教育等监护责任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,故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撤销王某对小张的监护人资格,指定奶奶老张为小张监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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